杨树汁饮料企业标准

2025-04-19






/ JSJG


九台区酸浆果种植合作社企业标准

Q/JSJG 0003S2025


杨树汁饮料






2025 - 04 - 16发布

2025 - 04 - 20实施

九台区酸浆果种植合作社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GB 2726、GB 2762、GB 29921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文件由九台区酸浆果种植合作社提出。

本文件由九台区酸浆果种植合作社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九台区酸浆果种植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次为首次发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杨树汁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杨树汁、水为原料,经解冻、搅拌、杀菌、罐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杨树汁饮料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202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色泽

取约50g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组织形态

均匀液体,允许有轻微沉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pH                                                               

8.0

GB 5009.237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的规定检验。

其他产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²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g)          
20
GB 4789.15



酵母(CFU/g)             ≤
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第70号令(2023)的规定,并按JJF 1070检验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检验规则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产品,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2kg(不少于6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H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不泄漏。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贮存

产品常温或冷藏保存,不得与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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