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YSL
福建省海洋丝路渔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SL 0002S—2023
代替Q/HYSL 0002S-2021
速冻水产动物制品
2023-02-20发布
2023-03-18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GB 10136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Q/HYSL 0002S-2021《速冻水产动物制品》(备案号:0593350080S-(2022)),与Q/HYSL 0002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b
修订了理化指标;
c
补充污染物限量条款;
d
删除微生物指标。
本文件由福建省海洋丝路渔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海洋丝路渔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昌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Q/HYSL 0002S-2018;
——2021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速冻水产动物制品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速冻水产动物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鲜(冻)水产动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味精、白酒、黄酒、白砂糖,经前处理、蒸煮或不蒸煮、腌渍或不腌制、包装、速冻而制成的非即食速冻水产动物制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7 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要求
4.原辅料要求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鲜(冻)水产动物: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白酒:应符合GB/T 20822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4.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 |
状态 |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异物 |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速冻盐渍鱼(鳓鱼、鲅鱼、鲑鱼) ≤ 速冻盐渍鱼(不含鳓鱼、鲅鱼、鲑鱼) ≤ | 4.0 2.5 | GB 5009.227 |
组胺/(mg/100g) 速冻盐渍鱼(高组胺鱼类a) ≤ 速冻盐渍鱼(不含高组胺鱼类) ≤ | 40 20 | GB 5009.208 |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速冻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不含速冻盐渍制品) ≤ | 30 | GB 5009.228 |
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铅(以Pb计)/(mg/kg) 盐渍鱼类 < 盐渍海蜇 < 其他 < | 0.5 2.0 1.0 | GB 5009.12 |
4.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
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0941、GB/T 27304的规定。
5.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5.1抽样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5.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1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全部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不破损、不泄漏。
6.1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污染物品混运;运输前应将车辆箱体温度降至<-10℃,运输过程温度应保持<-15℃。
6.1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18℃以下。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存。
6.1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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