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消毒液企业标准

2025-04-06


Ø前    言

本标准主要依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并结合公司产品的特性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GB/T 1.1的规定。

本标准由新疆富润莱日化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新疆富润莱日化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迎春。





84消毒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84消毒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次氯酸钠为主要原料,经稀释、混合搅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84消毒液。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 工业用氢氧化钠

GB/T 3049 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度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447 工业直链烷基苯磺酸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 14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

GB/T 19106 次氯酸钠

GB/T 36758 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卫监督发〔2005〕426号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次氯酸钠

应符合GB/T 19106的规定。

3.1.2 烷基磺酸钠

应符合GB/T 8447的规定。

3.1.3 氢氧化钠

应符合GB/T 209的规定。

3.1.4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淡绿或黄色透明液体。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有效氯含量,g/L

应为产品标签标示值的±10%范围内

表面活性物,g/L

20.0~25.0

pH值

10~14

铁(以Fe计)/%                              ≤

0.005

(以Pb计)/%                              ≤

0.001

(以As计)/%                              ≤

0.0001

稳定性

合格

3.4 杀灭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杀灭微生物指标

消毒液作用浓度/(以有效氯含量计,mg/L)

作用时间/min

杀灭微生物指标

100

10

对大肠杆菌(8099)、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的杀灭对数值≥5

200

10

对铜绿假单胞菌(ATCC15442)的杀灭对数值≥5

对白色念珠菌(ATCC10231)的杀灭对数值≥4

200

20

对脊髓灰质炎病毒-Ⅰ型疫苗株的杀灭对数值≥4

500

60

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5

注: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Ø试验方法

4.1 外观

     采用目测、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有效氯含量、pH值、杀灭微生物指标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方法检验。

4.2.2 砷、铅

按GB 14930.2测定的方法检验。

4.2.3 铁

按GB/T 3049规定的方法检验。

4.2.4 表面活性物

按GB/T 1317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5 稳定性

按GB/T 36758规定的方法检验。

4.5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5.1.1   出厂检验应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批。对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组成批的时间可以是批的组成过程中,但不能固定时间,也可以在批组成以后。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产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抽样

随机抽取10瓶。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对外观、净含量、有效氯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销售。

5.3.3   型式检验

5.3.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3.3.2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国家质量、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结果如再次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

6.1.1   内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净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6.2 包装

6.2.1 产品一般采用瓶装,应密封、不泄露。

6.2.2 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包装方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6.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

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启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明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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