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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ZGT 0001S—2023
椰果类罐头
2023- 06- 20发布
2023 - 07 - 30实施
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是对备案号为0594350134S-(2020)的Q/MZGT 0002S-2020《椰果类罐头》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范围及原辅料要求中增加柠檬酸亚锡二钠;
食品添加剂中补充规定柠檬酸亚锡二钠的使用量。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参照GB 7098、GB 2762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文件由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国霖、徐亮。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椰果类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椰纤果为主要原料,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菠萝、木瓜、枇杷、龙眼、梨、黄桃、桔子、梨、枸杞子、樱桃、红枣、银耳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装罐/瓶后、加糖水(以水、白砂糖、蜂蜜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复配增稠剂、食用用香精、柠檬酸亚锡二钠调配而成的糖水,封口、高温杀菌、冷却而制成的椰果类罐头。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650 鲜梨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3867 鲜枇杷果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亚锡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
NY/T 1522 椰子产品 椰纤果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要求
原辅材料要求
椰纤果:应符合NY/T 1522的规定。
库拉索芦荟凝胶:以符合NY/T 870要求的库拉索芦荟叶片制成的库拉索芦荟凝胶肉,应符合卫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
菠萝、黄桃、木瓜、枸杞子、樱桃、红枣、桔子:果实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霉病烂,变质、病虫害及机械伤引起的腐烂现象,且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枇杷:应符合GB/T 13867的规定。
龙眼:应符合GB/T 31735的规定。
梨:应符合GB/T 10650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要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
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
柠檬酸亚锡二钠:应符合29940的规定。
复配增稠剂: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 泽 | 呈该品种罐头应有的正常色泽;汤汁呈透明或淡黄色,允许略有浑浊现象 |
气味滋味 | 具有该品种水果特有滋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
组织形态 | 果肉软硬适度,允许含有少量果肉碎屑 |
杂 质 | 正常视力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
容 器 |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固形物含量/(%) ≥ | 30 |
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计法) ≥ | 10.0 |
芦荟苷/ (mg/kg) ≤ | 7.0 |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 指 标 |
铅(以Pb计)/ (mg/kg) < | 0.2 |
锡(以Sn计)a/ (mg/kg) ≤ | 250 |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 |
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柠檬酸、柠檬酸钠、食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亚锡二钠使用量≤0.3g/kg。
乙酰磺胺酸钾/≤0.3(g/kg)。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理化指标
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芦荟苷
将样品中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取出沥干后,按QB/T 2489 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乙酰磺胺酸钾
按GB/T 5009.140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
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锡
按 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检验规则
每批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组批
同一班次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
抽样
按QB/T 1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辅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监管部门要求时。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销售包装上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产品应按《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标注以下信息:
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并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本品每日食用量不应大于500克(确保库拉索芦荟凝胶每日食用量不大于30克)。
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玻璃瓶或镀锡薄板容器,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封装应严密。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
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镀锡薄板容器装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玻璃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5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