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足浴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艾草、矿物盐、薄荷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足浴包。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 第268号令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艾草、薄荷等中草药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矿物盐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外 观 | 包袋清洁、不泄露、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气 味 | 有艾草气味,无异味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 ≤ | 15 |
灰分,% ≤ | 12 |
3.4 安全性
无毒、无害,对皮肤无明显刺激性。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重金属指标 | 汞/(mg/kg) ≤ | 1 |
铅/(mg/kg) ≤ | 10 | |
砷/(mg/kg) ≤ | 2 | |
镉/(mg/kg) ≤ | 5 | |
微生物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 1000 |
霉菌及酵母,CFU/g ≤ | 100 | |
耐热大肠菌群,/g | 不得检出 | |
铜绿假单胞菌,/g | 不得检出 | |
金黄色葡萄球菌,/g | 不得检出 | |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Ø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3个销售包装产品,随机抽取5~10g(或ml)样品,采用目测、鼻嗅方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灰分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测。
4.4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的规定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5.1.1 出厂检验应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批。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产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取样方法
一般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理化指标检验的样本,应从批产品中的上、中、下、前、后、左、右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对外观、净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销售。
5.3.3 型式检验
5.3.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3.3.2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结果如再次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
6.1.1 产品包装应有如下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a)产品名称、商标;
b)净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6.2 包装
6.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包装应平整,图案清晰完整。
6.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包装方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6.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
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启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