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菌除螨洗衣液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抑菌除螨洗衣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纯化水、表面活性剂、抗菌剂、稳定剂和助剂等为原料生产的抑菌除螨洗衣液。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3174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及循环洗涤性能的测定
GB/T 26396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738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要求
4.原料要求
4.2.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等原料应符合GB/T 26396中对C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4.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感官指标
4.3.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液体。
4.3.气味:不得有其他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4.稳定性
4.4.耐低温
将产品放入(-5±2)℃ 下保持 24 h,恢复至室温后与实验前无明显变化。
4.4.耐高温
将产品放入(40±2)℃ 的保温箱中放置 24 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总活性物含量/(%) ≥ | 5 |
Ph(25℃,10%水溶液) | 4.0~10.5 |
去污力
4. 去污力应符合合表 2 的规定。
表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对炭黑污布(JB-01)的去污力与标准洗衣液的去污力比值 ≥ | 0.6 |
对蛋白污布(JB-02)的去污力与标准洗衣液的去污力比值 ≥ | 0.5 |
对皮脂污布(JB-03)的去污力与标准洗衣液的去污力比值 ≥ | 0.5 |
注:试验溶液浓度:标准洗衣液为 0.2%,浓缩型试样 0.1%,普通型试样为 0.2%。
3.6 杀灭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杀灭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 标 |
大肠杆菌 | 悬液定量杀灭试验,各次的杀灭对数值≥2.00 |
载体定量杀灭试验,各次的杀灭对数值≥1.00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平均杀灭对数值≥2.0 |
3.6 抑菌效果
抑菌效果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抑菌效果
抑菌对象 | 作用浓度/% | 作用时间/min | 抑菌率/%, ≥ |
大肠杆菌 | 100 | 1 | 6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100 | 3 | 60 |
3.7安全性
应符合GB/T 26396-2011中C类产品的规定。
3.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试验方法
5.外观
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5.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稳定性
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5.总活性物含量
按GB/T 13173的规定进行。
5.1pH
按GB/T 6368的规定检验。
5.1去污力
标准粉溶液浓度为 0.2%,洗衣液试样溶液浓度为 0.3%。分别用 250 mg/kg 硬水配置,用 GB/T 13174 规定的方法和污布,同机测定洗衣液试样和标准粉的去污力,并与标准粉的去污力进行比较。。
5.1抑菌效果
按照QB/T 2738额规定检测。
5.1安全性
按GB/T 26396-2011的规定进行。
5.1杀灭微生物指标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检验。
5.1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组批与抽样
组批:以同一配料生产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3 瓶(桶)或袋进行检验。
6.1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19.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总活性物含量、pH、净含量。
6.1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产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比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2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2标志
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使用说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外包装箱上的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瓶(捅)、袋包装,包装要清洁,干净,不得渗漏。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要牢固,字体要清晰。
7.2运输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要严防雨淋,日晒,不得露天堆放。
7.2贮存
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严禁重压,并注意防晒,防雨,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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