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XYS
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YS 0016S—2025
代替Q/JXYS 0016S-2022 |
食糖
2025 - 03 - 10发布
2025- 03-26实施
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Q/JXYS 0016S—2022《食糖》。
主要修改如下:
——修订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本标准安全指标参照GB 13104、GB 2762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标准由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鹏飞。
食糖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糖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糖(红糖、黑糖、赤砂糖或冰糖)或食糖制品为原料,经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成的食糖。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4 赤砂糖
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QB/T 4561 红糖
QB/T 4567 黑糖
QB/T 5010 冰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202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产品分类
产品按照原料的不同分为:红糖、黑糖、赤砂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包括白冰糖、黄冰糖)。
要求
5.原辅料要求
食糖(红糖、黑糖、赤砂糖或冰糖)或食糖制品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
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味甜,无异味、无异臭 | |
状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潮解,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g/100g) 红糖、黑糖、赤砂糖 ≥ | 80 | QB/T 2343.2 |
总糖分/(g/100g) 单晶冰糖 ≥ 多晶冰糖 ≥ | 92 90 | QB/T 5010 QB/T 5010 |
还原糖分/(g/100g) 单晶冰糖 ≤ 白冰糖 ≤ 黄冰糖 ≤ | 2.0 3.0 4.0 | QB/T 5010 QB/T 5010 QB/T 5010 |
干燥失重/(g/100g) 红糖、黑糖、赤砂糖 ≤ 单晶冰糖 ≤ 多晶冰糖 ≤ | 5.0 4.0 2.0 | QB/T 2343.2 QB/T 5010 QB/T 5010 |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 300 | QB/T 2343.2 |
电导灰份/(g/100g) 单晶冰糖、白冰糖 ≤ 黄冰糖 ≤ | 0.16 0.20 | QB/T 5010 QB/T 5010 |
色值/IU 单晶冰糖、白冰糖 ≤ 黄冰糖 ≤ | 1000 1200 | QB/T 5010 QB/T 5010 |
铅(以Pb计)/(mg/kg) < | 0.5 | GB 5009.12 |
总砷(以As计)/(mg/kg) ≤ | 0.5 | GB 5009.11 |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 | 0.1 | GB 5009.34 |
5.生物指标
螨:不得检出。
5.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2023)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人工合成色素不应检出。
5.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检验规则
6.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同一配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6.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袋样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6.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干燥失重。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1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材料,其质量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7.1运输和贮存
产品运输工具和贮存仓库应干净,无破漏,不受污染,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严禁与有害、有毒或易污染品混运、混贮。
运输、贮存时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7.1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